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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气象局的前身花县气象站始建于1958年10月,站址在花县新华镇东郊郊外。1960年3月,改称花县气象服务站。1961年4月,迁站到花县新华镇东郊河西村。1962年8月改称花县气象站。1980年4月,改称广东省花县气象局。1993年6月,改称广东省花都市气象局。2000年7月,更名为广州市花都区气象局。观测场位于北纬23°23′,东经113°13′,海拔高度5.0米。属于气象观测国家一般站。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负责气象监测网络建设、管理和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以及气象资料档案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三)负责组织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的发布和管理工作,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服务依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预报、雷电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雷电灾害调查及事故鉴定等工作。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防雷专项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防雷装置的设计技术评价和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七)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八)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花都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